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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美资材料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

2022-02-07 18:03:10 来源:虎知队


某美资材料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

某美资材料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某美资材料公司起诉山东某化工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山东某化工公司则认为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6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某美资材料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赵虎律师接受山东某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的一审、二审阶段。


争议焦点:

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6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较证据1的区别特征不存在技术启示,本专利较证据1亦无法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较证据1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亦不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此种应用可实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的,则可以据此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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