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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纲与曹云金“开撕”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2016-09-09 00:30:16 来源:


郭德纲与曹云金“开撕”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郭德纲编了一本《德云社家谱》,把两个“云”字辈弟子排除在外,并指出“另有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欺天灭祖、悖逆人伦……”等32个字的评语。曹云金写了七千字的文章,回忆了“你”的种种过分之处,最后说表示自己不会改艺名。之后,其他人等也有参与战团的迹象。这个事件可以从多个方面分析,也可以站在好多角度去支持其中的一方。但是,本文只想说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首先,郭德纲能否剥夺曹云金的艺名?

“曹云金”这三个字是曹金的艺名,不是本命,不是身份证名字,曹金才是身份证名字。郭德纲要求曹云金“留下艺名,带走脸面”,有没有法律依据?曹云金说不会改名,有没有这个权利呢?

艺名在法律上怎么看呢?艺名法律上认定的姓名的一种。法律规定了姓名权,狭义的姓名是指登记的名字,而广义的姓名“如能够明确地代表权利主体,区别权利主体和他人,也可以成为姓名权的客体”(《民法学》江平主编),而笔名、艺名、化名都算是广义的姓名。“鲁迅”是周树人的笔名,“成龙”是陈港生的艺名,“李得胜”是当年毛泽东同志的化名。这些名字虽然不是登记在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名字,但是都属于姓名权的客体,权利人对这些名字享有姓名权。同样,“曹云金”是曹金的艺名,这个艺名经过长期的使用,已经跟曹金这个人产生了特定的联系,可以明确的代表曹金这位相声演员,可以把曹金与其他人区分开,曹金对“曹云金”这个艺名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也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另外,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不能够被他人剥夺。也就是说:曹金有权使用“曹云金”这个名字,也有权弃用这个名字,但是无论任何人不能剥夺曹金使用这个艺名的权利。

也许有人说“曹云金”这个名字是由郭德纲起的,难道郭德纲不能收回吗(曹云金对这个说法不同意)?本文认为:不能。这就好似父母为我们起了名字,但是当我们成年之后,未经我们同意,父母不能改变我们的姓名一样。所以,是否用“曹云金”这个名字是曹金的权利,他人无法剥夺。

其次,郭德纲是否有权制定“德云社家谱”,并且不列明两位“云”字辈门的门徒。

关于这点,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法无规定皆可为,即郭德纲是有权利排家谱的,而且写谁不写谁,那是编“家谱”人的事情,法律不会介入。

不过,郭德纲的那32个字评语涉及到人格的评价。如果曹云金、何云伟认为郭德纲说的32个字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可以起诉郭德纲侵犯名誉权,要求郭德纲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再次,曹云金的“万言书”有无侵害郭德纲的权利呢?

本文认为有这个可能。曹云金的文章写了许多“你”不为人知的事情,有的事情写的非常细,有的地方直指“你”的私德。如果郭德纲认为曹云金说的不属实,或者披露了自己的隐私,损害了自己的名誉,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可以起诉要求曹云金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这里面可能会有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可能性。

综上,本文认为曹云金仍然可以是“曹云金”,双方开撕已经涉嫌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作者:赵虎,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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