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解读垄断——从电商下架食盐谈起
2013-02-26 17:52:37 来源:赵虎
赵虎律师
据媒体称,淘宝日前已发出明确通知,要求所有网店今起停止销售所有食用盐,否则将强制下架。另外,其他一些电商,如京东商城、当当网等也在下架食盐。此事出现之后,许多人指责这是因为触犯了既有利益集团的利益,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并直指利益集团对食盐销售进行垄断。应该说食盐的销售确实属于垄断,但是有些人把“垄断”视为违法的近义词。应该说“垄断”这个词并非是一个贬义词,而是一个中性词。垄断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垄断地位才会违反《反垄断法》。
与垄断相近的有一个词叫做“专营”。专营与垄断稍有不同,专营一般是由国家出面,把某些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排除在自由经营之外,而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组织经营。因为国家利益的需要或者人民利益的需要,国家需要对一些商品进行专营。比如封建社会我国就对铁、盐、烟等进行专营,贩卖私盐是严重的违法。现在我国对一些商品依然适应专营,比如盐、烟等。专营的商品由地方政府指定某个或者某几个市场主体进行经营,这些获得授权的市场主体在指定的市场区域内属于垄断。但是这个垄断本身并不违法,而是一种依法的垄断。
但是,如果取得专营权的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就属于违法了,将受到《反垄断法》的处理。比如,不合理的高价销售商品,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等,都属于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如果取得专营权的企业存在这些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任何一个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工商局、商务局、发改委)举报,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思考:国家实行盐、烟等商品的专营制度是否合理?盐、烟产业有巨大的利润,实行专营制度是否存在权力寻租,是否可能形成实力强大的既有利益集团?今天,在美国军火都有民营资本的参与,我国依然在盐、烟这些并非国计民生的行业排除民营资本,是否出于与民争利的考虑?所谓的分区域加碘,在目前的情况下,是不是一个合理、有效的理由?当然,这不仅仅是垄断的问题,而是专营制度的问题了。
综上,让我们正确的认识垄断和专营制度。也希望:不合理之处能尽快得到改善。
- 大家都在看

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